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近日就基準排水量的疑問予以回複。詳情如下:
來信:
根據部分行業排放標準,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,須按式(1)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,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。現有以下以為問題:1、該說法是否適用於間接排放標準(僅以COD為例,間接排放標準為400mg/L,那麽企業實際排放濃度為100mg/L,那麽是否該企業可以排放4倍於基準排水量的水量);2、若以最終排放的基準排水量考核,若園區汙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優於行業排放標準,那麽是否企業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(僅以COD為例,比如園區汙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為50mg/L,行業直接排放標準為100mg/L,那麽該企業是否可以排放2倍於基準排水量的水量)。
回複:
為防止排汙單位通過稀釋手段達到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,控製和減少汙染物排放量,部分行業排放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,當企業的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基準排水量時,應按照標準中的相關公式,將實際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,並根據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判定是否達標。間接排放的,也應執行上述規定。同時,排汙單位應當開展技術改造,采取綜合防治措施,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,減少廢水和汙染物排放量。